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99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38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第 265 條、第 266 條、第 298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第 284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聲請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