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9 號聲請 人 蔡佳純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補正狀」,載明「裁判字號: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並以說明二略謂:聲請人確依各項規定詳述之,但經裁定不受理,深感納悶等語,且另補正司法院釋字第
402 號解釋,請求再為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核係對於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之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