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81 號聲 請 人 廖敏貴訴訟代理人 林念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涉犯強盜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死刑確定,然因有長期精神病史,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主文第八項業已諭知有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聲請人遂對死刑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卻遭法院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165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疏未審酌死刑確定判決就聲請人有無不得科處死刑之事由並未詳加調查,已屬認定事實錯誤,逕以聲請人所執之再審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要件不符為由,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顯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命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考量死刑之特殊性,於死刑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不得科處死刑事由之錯誤時,不許受死刑判決者聲請再審,已牴觸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命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不符法定再審事由一節,已為必要之說明。聲請意旨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另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一己之見,指摘立法政策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