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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8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82 號聲 請 人 林瑜亮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然系爭判決未審酌本案承辦員警有未開啟密錄器之違背法定程序行為,且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9條之 4 規定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要件定義不明,均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