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87 號聲 請 人 甘政亮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56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9 年。然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及第 53 條等規定,未設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