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9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96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訴訟法違憲,依憲法訴訟法作成之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63 號裁定亦屬違憲,而請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及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係持與其於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63 號裁定之聲請意旨相同之主張再行聲請,仍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