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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12 號聲 請 人 張加和上列聲請人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等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409025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 101 年 7 月 23 日法授矯字第 10103001720 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等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409025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 7 月 23 日法授矯字第 10103001720 號函,未給予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相同之計算分數方式,計算羈押期間之責任分數,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