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5 年憲裁字第 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憲裁字第 6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現任 8 位大法官涉犯瀆職等行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因此現任全體大法官與聲請人間有刑事訴訟對立關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危險,爰聲請現任 8 位大法官迴避等詞。

二、按大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的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聲請人已對全體大法官 8 人提出刑事告訴,大法官審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案等,將有偏頗之虞云云,並未附具理由陳明係對何一聲請案件聲請迴避,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