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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曹玉福被 告 國立馬祖高級中等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上列當事人間考績獎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考績獎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為(一)撤銷被告104年11月5日馬中人字第1040005978號函之行政處分、(二)撤銷教育部105年4月22日臺教法(三)字第0000000000號之評議決定、(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025元及利息。其狀載理由稱原告102學年度年終教師成績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惟被告仍依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考核原告102學年度年終教師成績,致原告考績獎金短少52,025元,是雖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數額未逾40萬元,然究其本意在請求被告就其102學年度年終教師成績依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處分,應認屬課予義務之訴。則本件原告上開聲明(一)、(二)撤銷訴訟部分及聲明(三)所提課予義務之訴,所涉內容均為考核辦法之規定,關於考績獎金之核定事件,核與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不符,是原告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難謂適法,且被告國立馬祖高級中等學校,所在地在連江縣,應屬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世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核發獎金
裁判日期: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