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號原 告 陳有德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袁國治訴訟代理人 劉天佑
王 群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待確認原告聲明及傳喚證人作證,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