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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5 號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號原 告 藍立明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交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