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馬吉瑞(指揮官陸軍少將)訴訟代理人 蔡世平(上尉人事官)
劉晉瑋(中尉法制官)被 告 倪紹傑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賠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收文日)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㈠、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㈡、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㈢、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2,000元,請予以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僅提出起訴狀繕本,其附屬文件(原證1至原證5)均未附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提出附屬文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