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號原 告 陳智暄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B1PB90612號裁決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為交通裁決事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新興區,原告住居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而本件之違規行為地為高雄市三民區,皆非本院管轄範圍。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