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號原 告 蔡叔揚居連江縣○○鄉○○村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原告起訴時檢附之交通裁決書模糊不清,請提出清晰之影本),請原告提出上開書狀及文件繕本,俾利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