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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6 號民國97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 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6 號民國97年11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 號),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前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裁判日期:200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