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秩易字第1號聲 請 人 連江縣警察局相 對 人即被處分人 廖坤鎮上列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以100年度秩字第1號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復以101年2月20日連警社易字第1010001375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坤鎮易處拘留肆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分人廖坤鎮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1日以100年度秩字第1號裁定,裁處罰鍰新4,000元,且執行通知單業於101年1月21日合法送達予被處分人,惟被處分人已逾期限仍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4,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被處分人應易以拘留4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