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錫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錫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錫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6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3327號判決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又於96年間經本院以96年簡字第16號就違反入出國移民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6 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3 年11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62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