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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富根

李仕根潘興夫趙海亮祝詩爐何功勇陳福清王木林蔣傳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富根、李仕根、潘興夫、趙海亮、祝詩爐、何功勇、陳福清、王木林、蔣傳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何星磊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