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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秩易字第2號聲 請 人即移送機關 連江縣警察局相 對 人即受處分人 王宜宏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以105年度秩字第1號裁處罰鍰確定,因無力繳納罰鍰,聲請人復以105年3月28日連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宜宏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處分人王宜宏,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秩字第1號裁處罰鍰8,000元確定,有逾期不完納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本院105年度秩字第1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參,而可認定。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8,000元,依前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楊心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