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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軍簡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軍簡字第5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被 告 林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俊傑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俊傑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 項無故離去職役逾6 日罪。爰審酌被告身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其因女友懷孕等個人因素,即棄己身兵役於不顧,率爾離去職役多日,肆意在外,法紀觀念淡薄,並影響軍隊紀律及人員安全管控,應予非難;惟念其年紀尚輕思慮不周、到案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無故離去職役日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 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連江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立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

(擅自缺職罪)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