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秩易字第1號移送機關 連江縣警察局被移送人 王宜宏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6年1月13日106年度秩字第1號裁定處罰罰鍰,因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6年4月6日連警刑字第1060003376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宜宏易處拘留伍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宜宏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於106年1月13日106年度秩字第1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連江縣警察局106年3月1日連警社維字第1060001998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處分人王宜宏應繳罰鍰1萬元未繳,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楊世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