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善鑒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善鑒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李建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