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敬鬲
白鎮硯
莊竣升第 三 人 李意婷
陳關耀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繳回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新臺幣(下同)9,893元,於5,393元範圍內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敬鬲、白鎮硯、莊竣升(下合稱被告)自第三人李意婷、陳關耀(下稱李意婷等2人,所犯投票行賄罪,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收受機票費、住宿費、計程車費及船票等不正利益分別為3,331元、3,381元、3,181元(合計9,893元),為被告所涉投票受賄罪之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李意婷等2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動繳交9,893元為其等代被告繳回之犯罪所得,扣除陳敬鬲、莊竣升已各自繳回2,000元、2,500元(合計4,500元)外,於5,393元之範圍內應予追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經查,被告涉犯投票受賄罪嫌,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選偵字第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李意婷等2人所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不正利益犯行,則均經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而如附表二所示扣案之現金9,893元,係李意婷等2人代被告繳回之犯罪所得,業經其等於本院112年3月14日審理中及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在案(見選訴字卷第130頁、執聲字第3號卷第32頁),並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選訴字卷第137頁)。陳敬鬲、莊竣升於偵查中坦承投票受賄犯行,各自繳回如附表一所示相當於受賄利益之犯罪所得2,000元、2,500元(合計4,500元),有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調查筆錄、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執聲字第1號卷第1至16頁、執聲字第2號卷第7至14頁),足認該等款項為被告犯罪所得之一部,且為陳敬鬲、莊竣升所有,應予宣告沒收;而為避免重複諭知沒收,附表二所示扣案之現金9,893元,應扣除陳敬鬲、莊竣升已繳回之犯罪所得4,500元,僅於5,393元之範圍內予以宣告沒收。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表二所示扣案之現金於沒收後剩餘之款項,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附表一:
編號 受賄人 犯罪所得 繳回犯罪所得 備註 1 陳敬鬲 3,331元 2,000元 連江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7號 2 白鎮硯 3,381元 無 無 3 莊竣升 3,181元 2,500元 連江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8號 合計受賄款項9,893元附表二:
繳交人 扣案金額 備註 李意婷、陳關耀 9,893元 本院112年度管字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