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德全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被 告 劉剛選任辯護人 陳冠智律師被 告 賴文啓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黃煊棠律師被 告 陳柏价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郭光煌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德全、劉剛、賴文啓、陳柏价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劉德全於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22日止擔任連江
縣政府產業發展處(下稱產發處)處長;被告劉剛為時任產發處副處長,負責襄助處長督導該處各項業務;被告賴文啓為時任產發處漁牧科科長,負責辦理連江縣轄內漁業行政、生態保育及動物檢驗等相關業務;被告陳柏价則為時任產發處漁牧科約用人員,負責辦理連江縣政府產發處之「108年馬祖沿近海地區之三倍體生蠔掛養苗最佳體長研究計畫」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之招標、決標及履約等業務,4人均係依法令或契約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劉德全於108年4月間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洋大學)助理教授陳永茂(本案被訴部分,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製作本採購案研究計畫之計畫書,並以連江縣政府名義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漁業署,下稱漁業署)申請計畫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96萬5,000元,於108年5月21日公告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同年6月4日開標,同年6月21日經評選、議約,由海洋大學得標,決標金額112萬元;漁業署並於同年7月3日通知連江縣政府補助款審查通過,同意補助112萬元。
㈡陳永茂另聘用徐浩軒(本案被訴部分,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結)擔任研究助理,執行本採購案之履約,其等明知本採購案應依照委託契約書第2條㈠之約定,使用新型塑膠浮球垂掛籠串進行海上掛養三倍體生蠔,並定期記錄(預計20日記錄1次)觀察不同放養尺寸之單體生蠔苗體於馬祖地區不同季節溫度及海象之差異條件下,其生蠔殼體外表徵、體重、體長、成長率、存活率、飽滿度等資料,並進行科學統計分析,然因遲至108年9月間仍無法取得原定協力廠商即養殖業者張文財提供之三倍體生蠔苗體,又礙於本採購案之108年11月21日期中審查會前仍無法如期取得三倍體生蠔苗進行觀察紀錄,亦無法終止本採購案之情況下,其等竟未依前開契約書約定掛養三倍體生蠔及定期觀察記錄,指示不知情之友人林俊嵐及海洋大學學生楊雨琳、謝宜彣,於108年10月23日前往不知情之張文財位在連江縣北竿鄉高登島生蠔養殖地點,另於108年11月18日、11月20日分別前往不知情之林天民位在連江縣南竿鄉夫人村之生蠔養殖地點,採集並拍攝量測生蠔體長、飽滿度之照片後,再由徐浩軒統整上開3次不同日期、不同地點採集不同尺寸之生蠔個體量測及飽滿度照片,分別充作成果報告書內之各觀測紀錄點,以此充當本採購案期中報告、期末報告及成果報告書中之108年7月13日、8月24日、9月19日、10月25日、11月20日等生蠔體長、存活率及成長率之紀錄、數據及照片,並分別於108年11月11日、11月28日製作期中報告、期末報告,提交予連江縣政府分別於108年11月21日、12月17日召開期中審查會、期末審查會作為行使驗收之用。
㈢徐浩軒於108年11月21日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上,於被告劉德
全、劉剛、賴文啓、陳伯价(下稱被告等4人)均在場時,主動告知108年7月13日、8月24日、9月19日、10月25日之觀測紀錄照片係以上開方式拼湊而來之事實,且被告劉德全、賴文啓、陳柏价於108年9月23日即知悉徐浩軒、陳永茂無法取得三倍體生蠔苗並依照前開契約書約定內容履約之情事,被告劉剛則至遲於108年11月21日期中審查會時,即透過徐浩軒知悉期中報告不實之情事,被告等4人竟為圖海洋大學、陳永茂、徐浩軒不法之利益,共同基於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及背信之犯意聯絡,明知徐浩軒、陳永茂未依前開契約書約定取樣及量測而製作不實之108年11月18日期中報告,竟由被告陳伯价於108年12月11日簽請同意海洋大學通過期中審查,經被告賴文啓、劉剛、劉德全逐級批核通過,並通知海洋大學通過期中審查。陳永茂、徐浩軒復沿用期中報告之不實觀測資料及使用林俊嵐等人於108年11月18日、11月20日前往上開林天民之生蠔養殖地點採集並拍攝之照片充作紀錄點⑺即108年11月20日之三倍體生蠔觀測照片,製作108年11月28日期末成果報告,被告等4人並於108年12月16日參與期末報告審查會,由被告劉剛、賴文啓決議期末報告順利通過審查,被告劉德全復於同年12月26日授權指派被告劉剛擔任本採購案之主驗人,被告陳柏价擔任驗收記錄人,被告劉剛則於該日依據未遵守前開契約書約定實際進行三倍體牡蠣取樣及量測製作之期中、期末及成果報告等資料而同意驗收,被告陳柏价另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該不實之驗收結果登載於職務上所職掌之驗收紀錄,於同年12月27日逐級簽呈予被告賴文啓、劉剛及劉德全核定,先後分3期撥款予海洋大學,以此驗收不實之方式圖利海洋大學、陳永茂、徐浩軒,足生損害於漁業署管理補助經費之正確性,被告等4人前開行為已違背公務員處理事務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致生損害於政府機關之財產。
㈣因認被告等4人前開行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被告陳柏价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如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4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張文財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下稱廉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永茂、徐浩軒於審理時之證述、被告陳柏价與徐浩軒之LINE對話記錄內容、陳永茂與張文財之通話記錄內容、被告賴文啓與陳永茂之LINE對話紀錄、本採購案成果報告所載各觀測紀錄點作業之實照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旨:㈠訊據被告劉德全堅辭否認有何前開檢察官指涉之犯行,辯稱
:本採購案並非出於我私人動機,徐浩軒在期中審查會上完全沒提及期中報告為造假,審查委員也未提及或聽聞期中報告有何造假之情事,若我真的要圖利海洋大學,大可在期中審查會當天直接裁示通過審查,而非要求期中報告必須經過漁業署及農業部水產試驗所(下稱水試所)書面審查後再決定結果。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本採購案係漁業署於108年1月8日召開專案決議由連江縣政府辦理,並非由被告劉德全一人決定辦理招標,且所需苗體及掛養人力已於本採購案計畫說明書明定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招標規範亦無約定得標廠商必須自己掛養,海洋大學只要定期觀察、記錄自己配合之養殖業者掛養之生蠔苗成長情形即可等語(本院卷三第220至222、225至233頁)。
㈡訊據被告劉剛堅辭否認有何前開檢察官指涉之犯行。辯護人
辯護意旨略為:依陳永茂、徐浩軒、陳依興之證述,均能證明被告劉剛與本採購案之廠商並無私交,廠商也從未告知被告劉剛關於缺苗一事,亦無在期中會議中提及此事,且徐浩軒在期中報告時從未提及「偽造」、「造假」、「拼湊」等用語,當時在場之專業審查委員也無人察覺報告數據有異或提出質疑,又本採購案契約並無約定就同一批生蠔苗進行連續觀測之明文限制,難認廠商未連續觀測即屬造假;況被告劉剛係因專業能力侷限而未能發現本採購案弊端,縱有行政上之監督不周或疏失,主觀上亦無圖利之意圖,而得以圖利罪相繩等語(本院卷二第587至593頁)。
㈢訊據被告賴文啓堅辭否認有何前開檢察官指涉之犯行。辯護
人辯護意旨略為:本採購案係因徐浩軒以不實資料充當研究情形,被告賴文啓不具相關專業而無從查知,更無從判斷報告是否符合學術研究方法及目的,且外部審查委員陳依興、林樹棋均證稱不知研究報告造假,徐浩軒亦於審理時證稱從未在期中審查會議提及期中報告造假,被告賴文啓不可能也無任何動機在明知報告為造假之情況下仍為驗收;此外,被告賴文啓對於陳永茂與張文財合作之情況並不知情,也不會介入,陳永茂雖一度表示與張文財合作困難,被告賴文啓也僅提供林天民聯絡方式後即未再過問陳永茂是否與張文財合作之情事,至於張文財想要向陳永茂收費一事也只是被告賴文啓的猜想;再者,陳永茂從未實際觀測、拍攝研究計畫之資料或照片,甚而不知報告是如何製作,縱陳永茂於期中審查會議前有向被告賴文啓表示與張文財合作失敗一事,亦與客觀事實不符,自不得以之作為認定被告賴文啓有罪之依據。又依徐浩軒於審理時證述本採購案研究之生蠔縱為不同批次交互參照,學術上仍有參考性,非當然不能達成採購契約之目的,自無法認定被告賴文啓同意本採購案審查通過即為圖利或背信等語(本院卷二第417、447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5頁)。
㈣訊據被告陳柏价堅辭否認有何前開檢察官指涉之犯行。辯護
人辯護意旨略為:被告陳柏价不具審核本採購案計畫通過與否之權責,亦不具備專業漁業背景,在本案僅為溝通窗口,故本案應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且本案多名證人均表示期中審查會議並無提及報告造假之內容,難認被告陳柏价有何直接故意之主觀犯罪意圖;又被告陳柏价僅為負責會議紀錄之輔助人員,單純為公文擬辦與簽呈之行為,與投標廠商最終是否獲取利益顯然欠缺直接、關鍵之相當因果關係,客觀上並不該當圖利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亦無與投標廠商或長官有何犯意聯絡,應為無罪之諭知等語(本院卷三第127至136頁)。
五、基礎事實與爭點之確認(本院卷三第215至216頁)㈠本案基礎事實⒈本案案發時,被告劉德全擔任連江縣政府產發處處長,負責
綜理所有農、林、漁、牧及工商等業務;被告劉剛擔任產發處副處長,負責襄助處長督導各項業務;被告賴文啓擔任產發處漁牧科科長,負責辦理連江縣轄內漁業行政、生態保育及動物檢驗等相關業務;被告陳柏价擔任產發處漁牧科約用人員,負責辦理本採購案(案號:LFP10804,預算金額1,965,000元)之招標、決標及履約等業務,4人均為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
⒉被告劉德全於108年4月間以連江縣政府名義向漁業署申請計
畫補助款1,965,000元,於同年5月21日公告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本採購案,同年6月4日開標,同年6月21日經評選、議約由海洋大學得標,決標金額112萬元;漁業署於108年7月3日函知連江縣政府補助款審查通過,同意補助112萬元,分2次各56萬元撥付。
⒊陳永茂、徐浩軒受海洋大學僱用,負責本採購案之研究及執行事宜。
⒋被告陳柏价於108年12月11日簽請同意海洋大學通過本採購案
之期中審查,經被告賴文啓、劉剛、劉德全逐級批核通過。⒌本採購案委託契約書第2條㈠約定:使用新型塑膠浮球垂掛養3
倍體生蠔,並定期記錄(預計20日記錄1次),觀察不同放養尺寸之單體生蠔苗體於馬祖地區不同季節溫度及海象之條件下,生蠔殼體外表徵、體重、體長、成長率、存活率、飽滿度等資料,進行科學統計分析。陳永茂、徐浩軒為本採購案之專責人員,應依該約定進行生蠔苗之觀察、量測及記錄。
⒍被告劉剛、賴文啓、陳柏价於108年12月16日參與本採購案之
期末報告審查會,被告劉剛、賴文啓並決議期末報告通過審查,再由被告劉德全於108年12月26日指派劉剛擔任本採購案之主驗人、被告陳柏价擔任驗收紀錄人,被告劉剛並於該日依期中、期末、成果資料等報告同意驗收。
⒎被告陳柏价於上開驗收結果登載於職務上所職掌之驗收紀錄
後,於108年12月27日逐級簽呈予被告賴文啓、劉剛、劉德全核定,先後分3期撥款(分別為448,000元、336,000元、336,000元)共112萬元予海洋大學,海洋大學扣除成本後獲有290,466元之利益;陳永茂、徐浩軒則分別獲有78,400元、184,841元之利益。
㈡本案爭點⒈被告等4人於108年11月21日之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議中,是
否知悉期中報告數據及照片係拼湊或造假而未依前開契約內容履約,或在其他場合得知本採購案期中報告有造假之情事?⒉若是,則被告等4人逐級簽呈核准本採購案驗收並核定撥款予
海洋大學,是否有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及背信之故意?
六、茲就本案爭點分別論述如下:㈠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等4人在期中審查會議上或其他場合已
明確知悉本採購案期中報告有拼湊或造假之情事,其等逐級簽呈核准本採購案驗收之行為,並不構成圖利及背信之客觀要件: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之構成要件,其中明知違背相關法令部分,係指須具有圖利而違背相關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相關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而言,是該罪之構成要件故意,僅限於直接故意,而不及於間接故意;又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亦指直接故意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而言,如無證據證明公務員於承辦採購案時確已知悉廠商就採購案提出之研究報告與契約不符之造假情形而予以驗收通過,即無所謂明知違背相關法令(如政府採購法)而有圖利廠商之直接故意,公務員因不知研究報告造假而簽呈核准驗收之事項予長官時,亦無所謂明知登載不實之事項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可言。
⒉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於108年11月21日在產發處舉行,被告劉
德全、劉剛、賴文啓,及陳依興、林樹棋等5人出席擔任評審委員(劉德全兼任主持人),被告陳柏价為承辦人兼記錄,得標廠商海洋大學則由徐浩軒代表出席等情,有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會議紀錄(下稱期中審查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在卷可參(參D5卷第339至34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⒊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均無聽聞期中報告有造假或拼湊之情事:
⑴證人陳依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參加本採購案期中審查
會議,當時三倍體牡蠣才開始在馬祖地區推行,我才在該次會議中建議辦理試吃活動來看民眾反應,當時並無印象廠商向在場委員表示報告數據是拼湊或造假,也沒有在任何一次產發處邀約的會議中聽聞報告造假之情事,如果真有這樣的情況,我不會給廠商通過審查;在期中審查會議前,我並無聽過本採購案研究計畫及其內容,該計畫所掛養的苗,廠商可以雇用他人養殖,但我沒有印象廠商應該要如何養殖,會議進行程序上由廠商先報告後再由委員提問,廠商先跟委員說明計畫,委員再提出問題,不論發問模式為何,廠商都要答覆,待此流程結束後,委員才開始評分,至於我在廉詢時提及「為何期中審查遲至11月底才進行」一事,在期中審查會時並沒有意識到這問題,而且我認為該問題並不是評審委員之責任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81至483、485至487、490至491頁)。
⑵證人陳依興於廉詢時證稱:我有參加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議
,但對於詳細內容已經沒有印象了,也不認識當天在場的被告等4人及廠商,對於該次審查會議過程也不清楚,每次的審查都是先由廠商報告苗如何培養、餵養、體型長至一定程度後會送到馬祖,我認為期中報告應該是要審查生蠔苗長到一定長度後才開會審查,但不清楚為何至11月底才進行,有可能是因為海洋生物有很多因素才沒有辦法培養或至一定體長,各委員會依照廠商報告進行評分,主持人會再詢問委員意見,如無意見,主持人就會讓期中報告通過,廠商才能申請採購案款項,我有在該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如同會議紀錄所示內容;廠商在期中報告並無提及魚苗(即生蠔苗,下同)來源,只有說這些三倍體生蠔是自己培養的,縱使我問廠商魚苗來源,廠商也不會如實回答,依我專業知識認為測量養殖漁業的體長是用硬幣、比例尺測量,但海洋大學有無進行三倍體生蠔觀察,我實在想不起來,從我擔任委員開始,沒有任何一場會議有被劉德全或產發處人員暗示要讓廠商順利通過期中審查,該次會議也沒有人提及履約困難或拿不到魚苗測量,而且廠商也不會透漏魚苗如何取得,至於期中報告的魚苗觀測紀錄時間軸,我也完全沒有印象廠商有報告過等語(參D4卷第374至377頁)。
⑶證人林樹棋於廉詢時證稱:我有參加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議
,與馬祖高中陳依興老師一起擔任評審委員,被告劉德全、劉剛、賴文啓也都有出席,我認為書面報告就是廠商有意願在高登島投養三倍體生蠔,就該次審查會議,被告劉德全有提到張文財在高登島投養三倍體生蠔,養殖狀況還不錯,我就是負責審核生蠔是否能在高登水域養殖;我沒有印象看過期中報告的生蠔觀測紀錄時間軸、照片,當時我的意見是寫在發言條後簽名,交給承辦人,我印象參加過的三倍體生蠔會議是審核在高登海域投養三倍體的可行性評估,當時看到的資料是廠商還沒掛養的狀態,所以我才認為是廠商準備要去養三倍體,請我們委員提出意見,該次會議廠商有就投養計畫進行報告,但沒有對已經掛養的牡蠣量測、記錄、分析,也沒有提及種苗來源或如何量測、觀測生蠔苗,所以我與現場委員都有對苗的來源、品種進行提問;該次會議我並無聽聞廠商提及沒有拿到生蠔苗或取得生蠔苗過程困難一事,劉德全主席也沒有任何情緒反應等語(參D4卷第385至389頁)。
⑷綜合陳依興、林樹棋上開證詞,可知期中審查會上之廠商均
無提及本採購案所需之生蠔苗無法取得,甚至所製作之期中報告有觀測、量測紀錄造假或拼湊之情事,該次會議係由廠商報告後,由包含被告劉德全、劉剛、賴文啓在內之全體5名委員提問,廠商再進行答覆,且被告劉德全需詢問全體委員無意見時,才能決定讓廠商通過期中審查,並無所謂被告劉德全明示或暗示讓廠商通過;此外,就生蠔苗部分,廠商也有責任自己培養或想辦法取得來源,換言之,如廠商已能在期中審查會議中進行報告,應能合理推斷研究過程應無生蠔苗短缺之情事,然廠商如刻意隱瞞研究過程已無法如期取得生蠔苗而需以造假或拼湊觀測紀錄,實非在場委員得以預料,況該次會議廠商已言明生蠔苗係自己培養,從而,被告等4人如何在期中審查會議時即有明知期中報告內容不實之情事,已有疑問。
⒋依證人徐浩軒於審理時證稱:期中報告審查會是採統問統答
的方式,我先照計畫報告做說明,包含觀測時間軸,但在場委員並無對於時間點有任何意見,我認為我的報告沒問題,沒有特別對時間軸特別說明,大家都知道7月沒有苗,只說明這是幾月的(指觀測點)就帶過去;本採購案契約並無特別約定要由報告人親自觀察培養出來,所以我的期中報告才會這樣寫(意即可以其他的苗記錄、推測作成觀測報告),我看過學術上可以,驗收也可以等,期中審查會上大家都知道7月沒有苗,應該是老師(指陳永茂)有表示張文財那邊沒有苗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11至513、495頁),足見徐浩軒代表海洋大學在期中審查會報告時,亦無就生蠔觀測時間軸為特別的說明,僅提及各觀測點之月份,在場評審委員單從期中報告及徐浩軒之口頭報告,實難得知有何造假或拼湊生蠔苗之生長狀況;另徐浩軒固稱在場委員都知道沒有苗係因陳永茂於期中審查會前有向被告等4人表示張文財沒有苗,陳永茂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向產發處表示這件事(參本院卷二第518頁),然依常理而言,徐浩軒既能將生蠔苗觀測時間軸、各月份觀測點呈現在期中報告,並在會議上口頭報告此事項,更進一步於審理時作證表示自己提出之研究報告使用林天民的苗並非拼湊,而仍符合學術可行性(參本院卷二第513頁),殊難想像徐浩軒有勇氣直接在期中審查會上提及上開時間軸有使用不同業者之苗所拼接。故若係如此,則被告等4人及陳依興委員、林樹棋委員於期中審查會時應能相信海洋大學已順利取得同一批生蠔苗進行研究,而不至於得以預料徐浩軒實際上係以移花接木方式使用其他業者所養殖之生蠔苗製作期中報告。
⒌細究108年馬祖沿近海地區之三倍體生蠔掛養苗最佳體長研究
計畫委託契約第2條㈠,除規範廠商應就不同尺寸、數量之三倍體牡蠣使用新型塑膠浮球垂掛籠串進行海上掛養,定期記錄觀察不同放養尺寸之單體苗體在馬祖地區不同季節溫度及海象差異條件下,各生蠔殼體外表徵、體重、體長、成長率、存活率、飽滿度等資料進行科學統計分析,並考量放養時程、分籠週期及頻率、人力、成本、養殖風險等因素推算具經濟效益之放養類型,歸納適合該地域放養季節、密度管理之數據等約定外,並無規範廠商僅能使用特定養殖業者所提供之生蠔苗進行研究(參D5卷第199頁),且觀本採購案研究計畫說明書、評選會會議紀錄亦明確提及生蠔係業者同意提供廠商作為研究使用,廠商因而未編列苗體購置費(參D5卷第57、161、163頁)等情況下,更足以說明海洋大學在本採購案中有自行與業者接洽生蠔苗來源之責,身為機關之產發處自無須探究陳永茂、徐浩軒實際上如何取得生蠔苗。況陳永茂已於審理時證稱只要在馬祖拿到的苗體,與何養殖業者取得都可以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20頁),足認本採購案所用之研究生蠔苗並無特定非由單一養殖業者提供不可。從而,本採購案經產發處於108年6月21日評選由海洋大學得標後至同年11月21日舉行期中審查會議期間,不論依契約規範、計畫說明或評選決定,海洋大學對於生蠔苗來源取得、培養、觀測等研究過程應具有高度決定權限,產發處在此期間應無置喙之可能或必要,至多僅在審查會議上對於海洋大學所提之研究內容進行審核,亦即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機關毋寧多為扮演監督、審查之地位,而不至於過度介入得標廠商履約期間之執行面細節,方為合理。
⒍綜上所述,本案並無相關證據顯示被告等4人於期中審查會中
、會前已明確知悉海洋大學並無取得生蠔苗,及並未就同一批生蠔苗進行連續觀測之情事,其等縱為參與本採購案相關業務之公務員並出席期中審查會議,應無從知悉期中報告內容研究數據之真偽,則其等事後依據海洋大學實際上以拼湊方式(即未以同一批生蠔苗觀測及親自掛養)所呈現之研究報告逐級簽核通過審查,客觀上即非明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又被告陳柏价於不知本採購案研究報告有何不實之情況下將驗收結果簽呈予上級長官之行為,主觀上亦無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可言,自不待言。
㈡被告等4人無圖利、背信及行使之主觀犯意:
⒈按圖利罪之成立,在主觀上,行為人一方面須認識其所為之
行為具體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義務,另一方面須有不法得利之意圖,即意圖藉由違反職務行為謀得非法利益,而此圖利罪固不以圖利自己為限,要必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始克當之,而有無此項犯意須依證據認定之,不得僅以公務員所為失當行為之結果,使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據以推定該公務員自始即有圖利其他私人之犯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30號、98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固認被告等4人未對海洋大學提出不實、造假之期中報告命改善或重作,有違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規定而共同圖利海洋大學、陳永茂、徐浩軒,然並未詳實說明被告等4人主觀上有何謀取海洋大學、陳永茂、徐浩軒之動機或犯意;且查,產發處係配合連江縣政府承接漁業署之計畫始辦理本採購案,相關程序,預算、審查程序仍需經由漁業署審核,並非產發處得以全權決定;況徐浩軒於期中審查會議報告後,被告劉德全並未直接裁示通過審查,反而要求須待漁業署、水試所及養殖業者回應而定(參期中審查會會議紀錄,D5卷第341頁),卷內亦無相關事證顯示被告等4人與海洋大學、陳永茂、徐浩軒有何利害關係,是以本院自無從僅以被告等4人以不實研究報告通過審查之客觀結果,據以推認被告等4人主觀上有何藉由本採購案共同圖利他人之動機及犯意。
⒉又刑法背信罪,必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背信之罪責。經查,被告等4人於不知海洋大學提供之研究報告有何不實之情況下通過本採購案之驗收,已如前述,則其等通過本採購案驗收之行為,主觀上僅係完成身為公務員之任務,並配合漁業署計畫推動馬祖地區養殖生蠔產業,縱然本採購案之研究報告實際上不具參考價值而造成漁業署經費之損失,亦不具意圖損害漁業署之利益,而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至於如僅因疏於注意承辦採購案之廠商人員有無確實依契約履行採購案,則為處理事務疏失之行政問題,並非該罪所稱之故意違背任務行為,亦難認有何背信可言,附此敘明。
㈢公訴意旨固以被告劉德全之通訊監察譯文、張文財於廉詢、
偵查中之證述,認定被告劉德全為本採購案之主導者,有強烈動機使計畫順利通過等語(本院卷三第29至31頁),然查:
⒈漁業署早於108年1月8日即召開會議討論連江縣養殖生蠔產業
,計畫協助馬祖地區之業者辦理2至9公分生蠔苗試養作業,以評估不同規格生蠔苗之成長速率、活存率等情,並請連江縣政府於兩週內邀請水試驗所及專家開會討論企畫案內容,此有漁業署108年1月8日之會議紀錄在卷可參(參D6卷第335頁),足見被告劉德全與張文財接觸前,漁業署早已計畫在馬祖地區辦理三倍體生蠔培育,連江縣政府為因應漁業署之計畫而擬定馬祖沿海地區之三倍體生蠔掛養苗最佳體長研究計畫(參D5卷第53至68頁),該計畫係攸關連江縣水產養殖,為產發處主責之業務,被告劉德全復時任產發處首長,勢必需配合連江縣政府之政策而著手推動該計畫,尋找當地生蠔養殖業者提供生蠔苗,則被告劉德全於108年3至4月間聯繫張文財有關生蠔苗一事,目的是否即為使張文財能順進口100萬顆生蠔苗,恐有疑問。
⒉證人張文財於偵查中證稱:我當時有參加三倍體生蠔會議,
希望透過政府跟農委會申請手邊有些規格與尺寸的問題能放寬規定,以合法進口,我不清楚劉德全、徐浩軒、陳永茂是否知悉我涉犯走私,我也沒跟他們說,陳永茂得標本採購案後,我才提供場地(指生蠔養殖場)給他作研究,了解生蠔苗成長過程,我沒看過,也不了解陳永茂製作什麼研究計畫或文件,我只希望他做好研究使我的苗能合法進口,我沒有跟陳永茂收租金或任何好處等語(參C1卷第116至117頁);另證人陳永茂於審理時證稱:本採購案研究所用之苗體,理論上會去跟張文財或在馬祖地區取得苗來做實驗,我來海洋大學馬祖校區時就認識張文財,當時海洋大學校長希望我在馬祖區塊作連結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14頁),足見陳永茂於本採購案前之業務往來時即已認識張文財,自然會於被告劉德全請託研擬本採購案計畫時詢問張文財是否有生蠔苗可提供作為研究,而張文財係擅自輸入不符規格之生蠔苗而無法進口,恰與陳永茂接觸後方得知有本採購案研究之存在,始希冀能透過該研究得到政府認可該等生蠔苗得以從大陸地區合法輸入。況被告劉德全並不知悉張文財有涉犯走私之行為,張文財亦無主動請託被告劉德全通過本採購案之研究成果,自無法認定被告劉德全推動本採購案之目的係為使張文財走私之生蠔得以順利進口。
⒊被告劉德全雖於108年3月7日得知張文財有自大陸地區購得10
0萬顆生蠔不能輸入臺灣,且海關規定需2公分以下之「苗體」始得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地區之訊息,並於同年4月1日促請徐浩軒提出計畫書(參被告劉德全之監聽譯文,D5卷第11至18頁)。然細究上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劉德全亦有與張文財多次確認如何讓這100萬顆生蠔苗順利報關輸入之方法,並向海關科長林瑞隆確認可行性做法,且該時間點已距漁業署決策推動本採購案逾2月之久,被告劉德全當時應係得知張文財恰巧有足夠之生蠔可供研究,復為避免耽誤本採購案之招標時程,始設想幫助張文財之生蠔得以順利輸入後,進一步促請徐浩軒提出研究計畫書,難認被告劉德全上開對話之內容係為幫助張文財順利輸入在大陸地區購得之100萬顆生蠔苗。
⒋再者,被告劉德全催促徐浩軒盡快提出計畫書一事,業據被
告劉德全供稱係希望可以盡快將大陸的三倍體生蠔引進馬祖地區,以向漁業署爭取計畫經費(參被告劉德全廉詢筆錄,D2卷第71頁),實與前開所述被告劉德全係為配合漁業署政策之情況相符。從而,本採購案實際上係連江縣政府為配合漁業署所推動,被告劉德全進一步代表產發處承接該任務,而肩負預先擬訂研究計畫、尋求可供研究之生蠔苗之責任,況卷內亦無相關證據顯示被告劉德全自張文財取得任何利益或有何利害關係,應認被告劉德全無特別甘冒違反行政責任或觸犯刑事犯罪之風險以幫助張文財之必要,此毋寧係該期間因恰逢張文財擅自從大陸地區輸入生蠔,張文財並坦承該行為涉犯走私,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號緩起訴處分在案後(參D1卷第153至155頁),檢察官始據此認為被告劉德全推動本採購案之目的係為幫助張文財解套無法入關之生蠔苗。
⒌末查,本採購案經過水試所、漁業署等專業機關審查後,均
無對期中報告之生蠔觀測時間軸有何拼湊或造假之質疑,此有水試所108年11月29日農水試養字第1082310106號函、漁業署108年12月10日漁四字第1081269382號函在卷可參(參C3卷第15、23頁),則被告等4人既無水產養殖相關專業,自無從苛求其等有高度審查之能力,得以判斷期中報告有無拼湊或造假之不實情形。
㈣公訴意旨另稱被告劉德全已供稱陳永茂有告知其與被告陳柏
价無法取得苗體,且依陳永茂、徐浩軒於審理時之證述,均能證明被告等4人於期中審查會議前即已知悉期中報告數據非真,復於知悉108年7月起即無苗體之情況下,應能從本採購案成果報告之觀測紀錄點照片中所呈現7月1日購苗後所掛養之內容顯為虛假,因而知悉報告內容非真等語(本院卷三第31至33頁),經查:
⒈期中報告審查會議上,評審委員陳依興、林樹棋均已證稱沒
有特別印象聽到徐浩軒(即廠商)之報告提到沒有研究所需之生蠔苗,已如前述,則徐浩軒於審理時所稱委員知道7月以後沒有苗一事,不無疑問。又徐浩軒所述「大家都知道沒有苗」係根據陳永茂有去向產發處表示張文財那邊沒有苗,相關資訊還是來自於陳永茂(參本院卷二第494至496頁),然陳永茂已於審理時證稱不記得何時向被告陳柏价表示沒有苗,但後來有找到苗,計畫可繼續進行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22頁),已與徐浩軒前開證詞矛盾,則徐浩軒前開證詞,自不足採信。再者,依期中審查會會議紀錄所示,其上並未記錄海洋大學任何發言(參D5卷第339至341頁),若徐浩軒確實在期中審查會議中提及7月時仍無生蠔苗之重要情節,此發言內容應會詳實記載在會議紀錄;復依期中報告觀測紀錄時間軸之紀錄點⑴、⑵、⑶之日期分別為7/1、7/7、7/13,在場委員如確實聽到徐浩軒上開報告,必定會對此等紀錄點有所質疑,而不至於僅就生蠔後續之生長狀況、環境因子變化或是否舉行試吃等事項為提問。況徐浩軒於審理時亦證稱主辦方(指產發處)也認為與張文財協調生蠔苗的責任不是他們,而是我們自己要處理等語(參本院卷二第497頁),再再證明本採購案之生蠔苗自始至終均係由海洋大學負責,徐浩軒縱然於期中審查會議前有向被告陳柏价表示張文財一度沒有苗可提供,亦不代表海洋大學之後都無其他管道或方法取得,遑論假使被告等4人一度聽聞徐浩軒告知沒有苗,即必然知悉上開觀測紀錄點均為造假或拼湊。
⒉被告陳柏价另於108年9月23日傳送訊息予徐浩軒表示被告劉
德全指示生蠔問題要請陳永茂跟張文財協調,如果張文財無法協調就要自己想辦法,自己因為此事遭被告劉德全臭罵,另於同年10月21日傳送訊息予徐浩軒確認林天民、張文財那邊都沒有生蠔苗,是否會影響計畫之執行等情(參被告陳柏价與徐浩軒之對話紀錄,D5卷第322、329頁),然而:
⑴海洋大學於108年9月10日向連江縣政府申請於同年9月10日至
12月15日搭乘漁富祥漁船前往高登島採集生蠔苗樣品,連江縣政府並於同年9月17日將此情函知產發處,有連江縣政府108年9月17日府產漁字第1080036224號函在卷可參(參D5卷第249至250頁),堪認海洋大學於108年9月10日時即已尋得研究用之生蠔苗;又被告陳柏价於偵查中已證稱與徐浩軒為上開聯繫時僅認為海洋大學係「短時間沒有苗」,並將此情於108年9月23日至10月21日間向被告劉德全報告後,再依被告劉德全之意旨請徐浩軒另尋林天民合作,且因期中報告期限將至始進一步向徐浩軒確認本採購案計畫是否能順利進行(參C2卷第133至134頁),足見被告陳柏价與徐浩軒溝通之過程中,產發處並非即已明知海洋大學於該期間均無生蠔苗可供研究。況徐浩軒既代表海洋大學執行本採購案之履約,若於履約過程中遇有突發情況,勢必會與本採購案第一線人員即被告陳柏价聯繫,尚難據此認定被告陳柏价與徐浩軒為前開對話時即為明知海洋大學於期中審查會前「全然」無法取得生蠔苗,並進一步將此情呈報予被告劉德全、劉剛、賴文啓知悉。
⑵細繹被告陳柏价之檢察官訊問筆錄(經本院逐字勘驗之部分
,應以勘驗筆錄為準,內容與卷證頁碼參附表一所示),被告陳柏价固有印象陳永茂或徐浩軒表示要終止本採購案契約,但對於檢察官數次詢問於何時聽聞陳永茂或徐浩軒稱沒有苗一事均表示無印象,且一再強調對於期中報告或期中審查會議均無印象或不復記憶,對於徐浩軒是否果有於期中審查會時提到期中報告為造假或拼湊一事,亦係經廉政官提示相關資料後,依照書面客觀記載加以回憶、推測,始陳稱徐浩軒於期中審查會議上提及期中報告有內容不符之處(即附表一所示粗黑體字部分);再者,被告陳柏价接受檢察官訊問係112年12月12日,已距本採購案期中審查會長達4年之久,其證詞恐因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或係其就事實之陳述摻雜個人意見、判斷,或係受限於表達能力而語意模糊不清,自難認其於廉詢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具有可信度,得為採信。⒊檢察官復稱陳永茂於108年11月10日撥打電話予張文財稱:「
我現在就是需要你,比如說5/24、6/19、7/22的這些長度跟存活率,你只要說個大概就可以」、「但就你之前看到的那些結果稍微描述一下就可以,比如說6至7公分(通訊監察譯文誤載為公「司」),你總是要講一下」,張文財回應稱沒有紀錄資料(參陳永茂與張文財之通訊監察譯文,D5卷第27頁),足見本採購案無實際以苗體掛養,欠缺計畫原設定之目標及參考價值等語(本院卷三第33至34頁)。然如前述所述,本案並無證據可認被告等4人知悉期中報告有何不實之情況,自應無法知悉陳永茂有私下請託張文財提供生蠔觀測紀錄之情事;又陳永茂已於審理時證稱其並無參加期中審查會,且並無聽聞徐浩軒在該會議上有何陳述,徐浩軒僅傳達被告劉德全要其親自到漁業署報告之訊息(參本院卷二第517至518頁),則被告等4人如何於期中審查會時知悉期中報告之觀測時間軸係陳永茂、徐浩軒無實際掛養苗體(即拼湊)之方式呈現,容有疑問。
㈤綜上,公訴人以本採購案之研究報告有拼湊、造假之虛偽結
果,及上開列舉之相關事證,據以推斷被告等4人有共同圖利、背信之犯意聯絡,尚嫌速斷。而本採購案自始至終即為承辦採購之廠商人員未盡身為學術研究人員之操守及遵守採購契約之規範,刻意對承辦採購之公務員隱匿實際研究內容;或如被告劉剛答辯意旨所言,本採購案或許有行政上之瑕疵,而疏未把關海洋大學從屬人員履約之詳細過程,然此至多僅為被告等4人須負擔相關行政責任之問題,要無因此令其等須負擔刑事責任。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揭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4人有何公訴人上開指涉之犯行,亦不能排除有利於被告等4人之其他合理情況。本院就卷內事證為相關分析後,認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等4人為有罪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屬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揆諸首揭說明,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附表一:
編號 112年12月12日陳柏价訊問筆錄(C2卷第125至130頁) 本院勘驗之結果(本院卷一第535至545頁) 1 檢察官:今日廉詢是否實在?有無不正訊問?筆錄是否看完才簽名? 陳柏价:是。沒有。是。 檢察官:請問你在廉政官面前,今天做的筆錄,說的都是實話 嗎? 陳柏价:誒……是。 檢察官:那廉政官有沒有對你做什麼不好的事情,或是叫你講 你不想講的話? 陳柏价:嗯……我是……應該說我是有表達說,很多事情記不 太清楚這樣子。 2 檢察官:承上,陳永茂或徐浩軒有向你反映 過想終止契約? 陳柏价:應該是有。 檢察官:承上,時間為何? 陳柏价:詳細時間點記不清楚。但我很肯定 期中報告後一週內,我有去劉德全辦公室跟他詢問是否要解約。 檢察官:承上,原因為何? 陳柏价:因為徐浩轩在期中審查會中有提到 期中報告的照片跟報告內容不符,我是在很後面,但還沒有驗收通過之前得知從頭到尾都沒有苗,因為我很確定徐浩軒在某個劉德全也在的某個會議場合,有可能是期中審查會時,說他們從7月到9月都沒有生蠔苗,應該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徐浩軒或陳永茂才說要解約,我再根據他們的請求去問劉德全。我記得這個標案從頭到尾都很趕,所以期中跟期末距離很近。 檢察官:你有無跟劉德全說廠商想要解約的 原因? 陳柏价:我只記得我有跟劉德全說廠商想要 解約這件事。 檢察官:(提示:徐浩軒與陳柏价108年10月 21日LINE對話紀錄)你於108年10月21日15時23分曾向徐浩軒表示:「想確認一下,林天民、張文財那邊現在還有沒有生蠔苗,會不會影響到生蠔計畫的執行」,你前述於108年9月23日已經知道並無法取得生蠔苗,為何還要在期中審查前再詢問徐浩軒一次有無生蠔苗? 陳柏价:我當初以為他們沒有苗是短時間的 問題。在108年9月23日至108年10月21日間某日,劉德全在我告知廠商沒有苗後,口頭要我通知廠商去找林天民合作。我會再問徐浩軒是因為期中報告快到了,我想要知道他是否能如期繳交期中報告。 檢察官:那陳永茂或徐浩軒有沒有跟你反映過,他們因為反映 過,想要終止這個契約? 陳柏价:應該是有,因為我有印象有這件事情。 檢察官:那是在9月23號他們跟你說沒有苗之前,還是之後? 陳柏价:但是詳細的時間點我記不清楚。 檢察官:詳細的時間點記不清楚,是在期中報告前嗎? 陳柏价:我不確定是在前還是後,但是我可以很肯定的是期中 報告後,我有向劉德全詢問說是否要解約。 檢察官:但我很肯定期中報告後向他們,期中報告後多久?什 麼時候? 陳柏价:什麼? 檢察官:期中報告後多久? 陳柏价:應該是不久。 檢察官:大概,有超過一週嗎? 陳柏价:應該沒有,應該是在一週內的時候。 檢察官:你用什麼方式跟他反應? 陳柏价:口頭。 檢察官:也是去他辦公室嗎? 陳柏价:對。 檢察官:有去劉德全辦公室,跟他詢問,詢問什麼? 陳柏价:就是這個狀況之後,那是否要解約。 檢察官:什麼狀況? 陳柏价:就是,剛在詢問的過程中,有提示說徐浩軒有在期中 報告有提到照片與報告不符這件事情。 檢察官:因為徐浩軒在期中審查會中有提到照片,期中報告的 照片嗎? 陳柏价:對,跟報告不符這樣。 檢察官:有提到期中報告的照片,跟什麼? 陳柏价:跟報告內容不符。然後這件事情,剛剛詢問的時候所 提示,該怎麼說,因為我對期中報告這整個內容其實已經模糊了,就是已經沒有太大的記憶存在了,應該說我得知徐浩軒有在期中報告提出來,這個是經提示後才有印象的事情。 檢察官:但是你記得確實有這件事嗎? 陳柏价:因為就像我說的,我對就是整個案子,我大概只有某 幾個點有很鮮明的記憶,那詳細的部分是已經沒有太大的就是… 檢察官:沒有關係,那這個部分我等下再確認,確認你的記 憶,但是你確定期中報告後一週內,你有去跟劉德全辦公室問他,然後要不要解約,那原因就是因為徐浩軒在期中審查會中有提到,期中報告的照片跟報告內容不符這樣子? 陳柏价:我修正一下說法,應該說我會跟他提解約,是因為知 道可能執行的成果跟預期的不一樣,那期中報告後, 因為我其實時間點也不太確定,唯一能很肯定的就 是我在很後面的時候才知道說,他是一整年都沒有苗 這回事,就是從計畫執行開始到結束這段期間都沒有 苗,我是很後面才知道這件事情,那所以知道了當下我就有立刻詢問劉德全處長說那是否要解約,因為畢竟它就是有這個狀況存在。 檢察官:你現在講得有點混亂,因為你說期中報告後一週內, 你有去問他要不要解約,但是你剛又說,很後面你才 知道那個從頭到尾都沒有苗,那這個很後面指的是這次期中報告後一週內,還是再更後面? 陳柏价:因為就像我跟檢察官您所講過,我真的記憶非常的混 亂,我唯一記得很清楚的,就只有這個案子的期間都壓得非常緊,就是它可能期中跟期末沒有隔多久… 檢察官:對。 陳柏价:然後再加上說又很趕著要在年底去結案,我唯一有印 象的就只有這個部分,對,那他到底是在哪一刻就是讓我知道都沒有苗,我沒有辦法很肯定的回答檢察官。 檢察官:就是你很肯定他在報告結束之前,就有告訴你說,我 從頭到尾都沒有苗? 陳柏价:對,但在哪個時點我已經沒有辦法很明確的告訴檢察 官,其實我只記得說有這回事,但是時間點是在哪裡,就是已經記不起來了。 檢察官:但是要不要解約總會有個原因吧? 陳柏价:因為就是知道了這件事情之後,就是知道說都沒有苗 這件事情之後,所以才去提解約這件事情。 檢察官:是在很後面,但是還沒有驗收之前是不是? 陳柏价:對。 檢察官:但還沒驗收之前? 陳柏价:還沒驗收通過之前。 檢察官:還沒驗收通過之前? 陳柏价:因為我也不確定是不是在驗收當下。 檢察官:之前得知從頭到尾,從頭到尾都沒有苗是什麼意思? 陳柏价:因為就像他一開始跟我說的,沒有苗了,那我以為是 說短期內沒有苗,但後面他有在會議上或是在就是劉德全處長有在的場合,有說整個計畫執行都沒有苗。 檢察官:因為我很確定,是誰講的?是陳永茂還是徐浩軒? 陳柏价:我沒有辦法很肯定,但是依照提示的結果,應該是徐 浩軒講的這回事。 檢察官:徐浩軒在某個劉德全也在的場合,是不是?那是期中 審查會嗎? 陳柏价:我沒有辦法很肯定。 檢察官:那在什麼樣,除了會議以外的什麼場合,是徐浩軒跟 你及劉德全都會在? 陳柏价:應該說我沒有辦法很肯定是哪一場會議。 檢察官:但是你確定應該是一個會議? 陳柏价:應該是一個會議。 檢察官:也在的某個會議,那有可能是期中審查會嗎? 陳柏价:也有可能。 檢察官:有可能是期中審查會時,說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苗, 你是說,他是說從頭到尾都沒有,都沒有怎麼樣?你剛的說法是什麼,從一開始就沒有苗? 陳柏价:應該說那個時候我才了解到說,他那個時候9月份通 知我說沒有苗這回事,是從7月份開始就沒有苗,到9月都沒有這樣子。 檢察官:他們從7月到9月都沒有牡蠣苗嗎? 陳柏价:對。 檢察官:都沒有牡蠣苗,生蠔苗啦,生蠔苗,都沒有生蠔苗。 陳柏价:生蠔,對。 檢察官:所以他們是因為拿不到苗,才說想要解約嗎?還是 說,是他們主動說想要解約,還是你去問劉德全要不要解約啊?是哪一邊有提說想要解約? 陳柏价:應該是他們有提,那我再根據他們提的問劉德全,應 該是這樣。 檢察官:應該是因為…那他們有提說要解約,是因為他們拿不 到生蠔苗嗎? 陳柏价:這我,嗯…對,推測是這樣。 檢察官:應該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是徐浩軒還是陳永茂說要 解約? 陳柏价:記不太清楚,但是他們其中一個。 檢察官:徐浩軒或陳永茂才說要解約,然後我再根據他們的請 求去問劉德全。(整理筆錄給書記官) 檢察官:你說這個標案從頭到尾都很趕,然後期中跟期末時間 也距離很近,是不是? 陳柏价:對。 檢察官:我記得這個標案從頭到尾都很趕,所以期中跟期末距 離很近(整理筆錄給書記官)。 3 檢察官:你於廉詢廉政官詢問你「據徐浩軒 向本署供稱,他曾在108年11月21日期中審查會議,向在場委員說明108年7月13日時間點的照片是108年10月23日到張文財的養殖場採集的照片,108年11月20日的照片就是108年11月18日及20日在南竿林天民養殖場採集拍攝的照片,8月24日、9月19日、10月25日這三個時問點的照片則是張文財提供給我的,對此你有何說明?」時,供稱「我是徐浩軒在期中審查會議提出時才知情上開照片與報告不實的狀況,但如我前述,我在期中審查會議之前,陳永茂曾向我提出張文財不提供牡蠣苗體等情。」是否屬實? 陳柏价:是,但期中審查會議我的記憶是模 糊的。我只記得我在很後面的時間點在某個會議上知道從頭到尾都沒有生蠔苗,但我經過廉政官提示徐浩軒的說法,才知道這個時間點可能是期中審查會上透過徐浩軒陳述才知道的。 檢察官:劉德全是否有聽到徐浩軒所述上開 事項? 陳柏价:一定有聽到,因為他就是期中審查 會議的主持人。 檢察官:承上,徐浩軒上開內容是在會議的 何時說的? 陳柏价:我不是很確定。 檢察官:承上,其他委員有聽到上開內容 嗎? 陳柏价:我也不確定。我只知道劉德全還 在。因為標案是產發處的標案,所以徐浩軒要反應沒有苗這件事,一定是在劉德全面前反映。 檢察官:廉政官有問你:「據徐浩軒向他們講,他們說徐浩軒 曾經在審查會議中向委員說明,108年7月13日的照片,是108年10月23日到張文財的養殖場採集的,然後108年11月20日的照片,是108年11月18日、20日去林天民養殖場採集的,然後8月24日、9月19日、10月25日這三個時間點是張文財提供的。然後廉政官問你有沒有什麼說明的時候,你說你是徐浩軒在期中審查會議提出時,才知道上開照片與報告不實的狀況,但是你說你在期中審查會議前,陳永茂曾向你提出張文財不提供牡蠣苗體的情形」,這一整個回答是事實嗎? 陳柏价:是,但是有一個我必須要補充的點是說,是由廉政官提示我這件事情之後,我才根據那個邏輯,因為我在當場是做記錄嘛,所以我一定有聽到,就是如果徐浩軒說的是實話,那我就是一定有聽到,因為我在當場就是做會議記錄,但是就我自己印象的話,我是已經記不清楚整場期中報告發生了什麼事情。 檢察官:你剛剛有講說期中報告後一週你有去問劉德全說要不要解約? 陳柏价:就是像我說的,我沒有辦法很準確記得那個時間點,所以一週後也是猜測,但是就是有在徐浩軒或陳永茂提說是否要解約後,去向劉德全請示是否要解約這樣,但是我沒有辦法很確定的是在哪個時間點提出這件事情,只記得說有這回事。 檢察官:可是你剛才有在廉政官面前講說,你是在期中審查會議的時候,知道照片跟報告有不實的狀況? 陳柏价:是,沒錯,所以我跟檢察官補充的點是說,因為我當時也有跟廉政官說,期中報告的內容我都記不清楚了,所以是由他們提供徐浩軒的證詞之後,因為我在期中報告是做記錄,所以根據這個邏輯上來說,我應該會知道,所以我才這樣子回答。 檢察官:那你為什麼在簽筆錄的時候,沒有跟他們講呢?因為這個記載看起來就是你說你是徐浩軒在期中審查會議提出的時候才知道? 陳柏价:就是我有再補充這個事情,就是我有明確的說,應該說整個案子我唯一記得的就是只有某幾個事件,就是我剛才有跟檢察官報告的這幾個事件這樣子,那其他的都是模糊的。 檢察官:但期中審查會我的記憶是模糊的(整理筆錄給書記官)。 檢察官:那當天徐浩軒講了什麼,你還記得嗎? 陳柏价:就像我說的期中報告整個過程,期中報告審查這個過程中,這個會議全部的人講了什麼,我都已經沒有印象了。檢察官你剛不是這樣說的呀,你的筆錄都有記載說…陳柏价我知道,但是我一直有強調說,我記得的只有這些事情。 檢察官:你甚至還有講說,我聽完徐浩軒的期中報告內容,才知道它的觀測時間不吻合? 陳柏价:這個部分也是,應該說我一開始有講,我是最後一刻才知道說報告內容是不符合的,那再根據廉政官他們提示的是說徐浩軒在期中報告有提出這個說詞,所以我才想說,是不是他就在這個時間點去說這件事情,然後我才在這個時間點知道,但我已經記不太清楚了。 檢察官:我只記得我在很後面的時間點,那你說很後面的時間點,就是如同你剛才所說的,是在驗收完成之前? 陳柏价:對。 4 檢察官:你於廉詢稱「我在期中審查會議前 知道沒有苗,以為是短時問1至2個月都沒有,在期中審查會議當下我才知道原來這段期問都沒有量測的事實,但處長劉德全在期中審查會議就以林天民的牡蠣接續量測後,期中審查會議通過,當時我就只能依處長劉德全的指示進行後續作業」是否屬實? 陳柏价:劉德全確實有指示用林天民的生蠔 苗接續後面的計畫,但我不記得是不是在期中審查會議說的。 檢察官:劉徳全指示用林天民生蠔苗接續後 面的計畫是108年9月23日之後嗎? 陳柏价:是,就是在108年9月23日到108年10 月21日之問。 檢察官:但不是同一批生蠔苗要如何接續? 陳柏价:我以為林天民自己有做一些養殖紀 錄可以直接拿來使用。 檢察官:林天民又沒有參與標案,他要如何 按照標案,以六批不同長度的苗每 20天去做紀錄? 陳柏价:我也不知道,是劉德全叫我通知徐 浩軒找林天民的。 檢察官:期中報告徐浩軒提出的生蠔苗研究 成果,到底是用誰的苗? 陳柏价: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問。 檢察官:照你所述9月23日就沒有生蠔苗,徐 浩軒顯然不可能於11月21日完成期中報告的觀測記錄? 陳柏价:我當時以為他短時間沒有。 檢察官:你在廉政官面前有講一段話:「我在期中審查會議前 知道沒有苗,以為短時間1至2個月都沒有,我在期中審查會議當下才知道原來這段期間都沒有量測的事實,但處長劉德全在期中審查會議就以林天民的牡蠣接續量測後,期中審查會議通過,當時我就只能依處長指示進行後續作業」,這段話是否為事實? 陳柏价:我覺得有需要更正的地方。 檢察官:哪個部分? 陳柏价:就是期中審查以林天民的牡蠣接續測量,然後通過這 回事,因為後面有會議紀錄,上面是沒有寫說是通過的,是把期中報告發文給漁業署跟水試所,經過他們審查意見之後才可以通過,所以這段話應該是沒有的,因為就像我說的,我的記憶非常的混亂。 檢察官:沒有,我就要問你說,你說的接續量測是什麼意思? 陳柏价:應該說這段話我覺得不是事實,就像我說的,我記憶 非常混亂,但是應該是沒有這段的事實,因為後面會議紀錄上寫說,期中報告的時候還是沒有通過,就沒有寫說它通過,是要經過漁業署跟水試所審查後,再依他們的意見去修正。 檢察官:那如果筆錄記載的意思差這麼多,你為什麼沒有跟廉 政官反應要修正,你才在筆錄後面簽名,檢察官再三的跟你說,你記得什麼就說什麼,你不用害怕自己卡到什麼問題,因為你如果前後講得不一致,你的嫌疑反而更大。 陳柏价:我了解,但就是像我跟檢察官報告的,我真的記憶非 常的混亂,這件事情也是因為後面有一段時間,就是廉政官有跟我回辦公室調會議紀錄,我看到會議紀錄才想起來期中報告沒有通過。 檢察官:那你有沒有確實講這段話? 陳柏价:我有講這段話。 檢察官:有講這段話? 陳柏价:但我現在覺得我這段話應該不是事實。 檢察官:你現在覺得,所以你剛才在廉政官面前說謊嗎? 陳柏价:應該說我記憶非常的混亂,我必須要一直回想,可能 要看到相關的資料才可以回想起來,到底它的執行狀況是怎樣,因為我一直有跟廉政官,也有跟檢察官強調,我唯一有非常有強烈印象的就只有跟您報告過的這些事情,那我目前再看到的話,我覺得這段事情應該不是在期中報告審查的時候去說的。 檢察官:那劉德全是不是確實有指示用林天民的牡蠣去接續量 測? 陳柏价:但是,對,他,對… 檢察官:確實? 陳柏价:確實有指示說用林天民的牡蠣去接續後面的計劃執 行。 檢察官:劉德全確實有指示用林天民的牡蠣接續的生蠔苗是不 是,接續後面的計畫,是這樣嗎? 陳柏价:對。 檢察官:但是他是不是在期中審查會議說的,你不記得了? 陳柏价:就不記得,對。 檢察官:那他是會議上指示的嗎? 陳柏价:這個也不記得了,因為會說林天民接續量測,也是因 為說林天民這個人是由劉德全告訴我的,然後再由我轉知給廠商去找他合作,做量測這樣子。附表二(本案全卷宗編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案號 A1 連江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1號(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A2 連江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1號(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廉政署資料卷) A3 連江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1號(案由:懲治走私條例,廉政署資料卷) B1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017號卷㈠ B2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017號卷㈡ B3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017號卷㈢ B4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017號卷(廉政署111年1月22日函文) B5 廉政署110年度廉立字第346號(證據資料) B6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警聲搜字第228號 B7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查扣字第329號 B8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聲同調字第97號 B9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聲他字第347號 B10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3724號 C1 連江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4號卷㈠ C2 連江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4號卷㈡ C3 連江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4號卷㈢ C4 連江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4號卷㈣ C5 連江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4號卷㈤ C6 廉政署111年度廉查北字第50號證據資料卷 C7 111年度他字第14號 D1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3號 D2 廉政署證據資料(供述證據) D3 廉政署證據資料(供述證據) D4 廉政署證據資料(供述證據) D5 廉政署證據資料(非供述證據) D6 廉政署證據資料(非供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