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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 告 BZ000-A112005(住居所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 (住居所詳卷)

陳○○ (住居所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BRAMEGA SANDY PRATAMA (印尼籍)

在我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現羈押於法務部○○○○○○○○)

AGUNG PRASTIYO(印尼籍)在我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現羈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