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鄭秀玉被 告 林榮章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鄭秀玉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號被告林榮章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