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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24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春榕

林啓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4號),本院所為之114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114年1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1月2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核屬判決日期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