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舫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3號)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撤緩字第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3行「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核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判決宣告受刑人緩刑期間之敘述不正確而發生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