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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開春選任辯護人 洪誌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劉開春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被告劉開春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嗣經起訴,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尚存,而於114年7月29日接續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9月16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罰,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江字第3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