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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秋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宣告多數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並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訂。查受刑人經本院判處前揭徒刑,嗣入監服刑,復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310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足認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