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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宥維被 告 古毅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軍原簡字第2號竊盜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規定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有準用,有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軍原簡字第2號竊盜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