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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陳郁婷被 告 王鳳琴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8號妨害電腦使用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郁婷於本院115年度簡字第8號被告王鳳琴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