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暋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暋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暋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
因告訴人在直播平台將其封鎖,竟憤而以通訊軟體傳送危害生命安全之恐嚇用語予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減省司法程序之運作,態度尚可。參酌被告於偵查中自陳高中甫畢業、無工作、家中有祖母、父母、弟弟同住、有輕度身心障礙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114年度偵字第150號卷第14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