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6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秀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黃書瑜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鳳梅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廖聲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115年度簡字第6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應刪除並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原記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徵之本案扣押物品清單,顯係誤繕,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編號 原判決內容 出處 更正內容 1 鋼盔及採貝工具 第2頁第19行 採貝工具 2 佛手貝17.5公斤 第2頁第24行 貝類19.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