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號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鳳琴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鳳琴犯無故取得、刪除、變更公務機關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王鳳琴與陳郁婷為同事關係」應予補充更正為「王鳳琴與陳郁婷為同事關係,兩人均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馬祖氣象站之職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第361條之無故取得、刪除、變更公務機關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及刑法第361條之加重規定,該加重規定雖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而為獨立罪名,惟已載明該部分之事實於簡易判決處刑書,且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本院函知被法條之變更及其訴訟法上權利後,被告具狀為認罪之答辯,有本院函文及答辯狀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第21至22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係基於單一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犯意,於30分鐘內操作告訴人公務電子信箱,瀏覽多數信件並下載附件,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請假之機會,乘機瀏覽告訴人公務信箱並下載信件附件,亦使未讀信件顯示為已讀,不但危害政府機關之資訊安全,亦戕害告訴人之隱私,惡性非輕;惟考量其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兼衡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2號被 告 王鳳琴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鳳琴與陳郁婷為同事關係,王鳳琴利用其等使用同一公務電腦之機會,於民國114年8月8日上午9時34分許,未經陳郁婷同意,基於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以點擊方式開啟陳郁婷之公務信箱內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並開啟如附表所示之附件,以下載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檔案,並刪除如附表所示之檔案,足生損害於陳郁婷。嗣陳郁婷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郁婷訴由連江縣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鳳琴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郁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徐千甯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蒐證照片8張、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取得、刪除、變更如附表所示之電腦電磁紀錄,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翊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純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時間 電子郵件標題 內容 開啟附件 備註 (郵件位置) 上午9時34分許 Info 陳郁婷因參加活動寄給自己之文件。附件檔案為陳郁婷及其親友之簽名文件。 開啟2個附件 收信匣 上午9時35分許 Re:公文0000000000_大氣觀測組吳俊澤 陳郁婷詢問工作業務相關公文。 無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5分許 戴勝 陳郁婷拍攝戴勝照片之備份檔案。 開啟附件照片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7分許 申請113年考績證明 陳郁婷寫信給人事室要求提供考績證明之信件。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7分許 馬祖站升等訓名單及相關資料 陳郁婷寄給人事室承辦人關於個人升等訓相關資料。 開啟附件3個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8分許 差勤相關 陳郁婷寄給自己備份差勤相關公文。 下載”差勤相關.Zip”檔並刪除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8分許 差勤相關 同上 寄件備份 (開啟第二次) 上午9時38分許 Fwd:113年課稅所得明細 陳郁婷寄件給自己備份所得資料。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8分許 M31 陳郁婷製作業務相關簡報搜尋之M31星體圖片。 開啟附件1個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9分許 Bird0320 陳郁婷拍攝鳥類照片之備份檔案。 開啟附件1個 寄件備份 上午9時39分許 114預排 陳郁婷為氣象站預排114年全年班表之轉寄檔案。 開啟附件1個 寄件備份 上午9時45分許 Re:(請轉知同仁)FW:請提供支援kiss Science活動之公文,以確認差旅費預算來源,謝謝 陳郁婷寄給主計室林主計員相關資料。 開啟附件2個 寄件備份 上午9時49分許 彩色事務機使用備忘錄 陳郁婷寄給他站同仁備忘錄。 開啟附件1個 下載”2022新事務機說明.doc”並刪除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0分許 馬祖氣象站拍攝提案_掐米亞店 陳郁婷寄給2024年本站前曾主任之拍攝計畫內容。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0分許 Re:掐米的訪綱 陳郁婷寄給自己欲修改之訪綱內容。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0分許 Fwd:加班費及餐點費差額核銷資料 他機關同事寄給陳郁婷之資料,由陳郁婷轉寄回站上公務信箱。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1分許 CWA簡報設計2024更新版(CWA_OceanBlue) 陳郁婷應署內長官要求設計之新版簡報內容及製作細節。(尚未公開) 開啟附件1個 下載”113年度重要工作規劃ver1.pptx”並刪除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2分許 CWA LOGO 陳郁婷預計製作簡報素材之備份檔案。 下載 ”Z0000000000000.zip” 並刪除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2分許 熱水器簽文 陳郁婷寄給他站同事業務相關內容。 開啟附件1個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3分許 Fwd: [2024 KissScience花雷場]活動細流與集合時間 陳郁婷支援他單位活動之相關資訊,寄給自己備份參考用。 開啟附件1個 下載”2024 Kiss Science活動細流00000000.docx”並刪除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7分許 Re:加班費及餐點費差額核銷資料 陳郁婷回復他站同事提供資料之感謝文字。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7分許 出差報支要點 陳郁婷寄給自己備份差勤相關公文。 下載“出差報支要點.zip”並刪除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7分許 出差報支要點 同上 寄件備份 (開啟第二次) 上午9時57分許 Re working log from 0511 陳郁婷平日自行記錄之工作log檔案。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8分許 Re:人事室通知(速件):請確認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資績評分 陳郁婷確認人事室升等訓練分數。 寄件備份 上午9時58分許 Fog reply 陳郁婷所寫之濃霧筆記備份檔案。 開啟附件1個 寄件備份 上午10時許 關於中央氣象署馬祖氣象站申請NCERT管理者權限 陳郁婷寄信至數發部iAUTH之申請單。 寄件備份 上午10時許 活動PPT 陳郁婷備份敦親睦鄰活動的說明PPT供撰寫文稿用。 寄件備份 上午10時1分許 馬祖站活動海報 陳郁婷設計之活動海報請人協助印刷之信件。 寄件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