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良輝選任辯護人 張啓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姜良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販賣次數高達13次,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因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將其收押,並自同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被告因上開犯行經本院於同年5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而遭判處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故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靖淳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