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宇選任辯護人 廖聲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文宇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林文宇於民國87年至110年間擔任連江縣莒光鄉公所約用人員,負責辦理採購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身分公務員。其為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件之承辦人,上開採購案件於首次開標時皆因無廠商投標而宣告流標;嗣連江縣莒光鄉前鄉民代表曹端陽(已殁)欲承攬前開採購案件,惟不具廠商資格而無法進行投標,曹端陽遂向陳家義(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借用陳家義經營之仕湶有限公司(下稱仕湶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名義及證件,由曹端陽實際前往投標。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件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辦理第二次開標時,林文宇明知曹端陽係向他人借牌投標,而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竟仍分別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他人之犯意,就上開採購案件以如附表一所示決標金額決標予曹端陽,於曹端陽實際施作後辦理驗收,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工程款核撥予仕湶公司,再由陳家義自行將工程款匯款予曹端陽,或交由謝春利(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轉交予曹端陽,以此方式違背法律而使曹端陽獲取不法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援引證人之審判外陳述,未據本案當事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該等陳述經本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宜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三、又上開各項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林文宇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5至5
1、78頁),核與證人陳家義、謝春利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二第51至60頁、偵卷七第74至75、97至98頁、偵卷二第2至5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採購案違法決標而圖利曹端陽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圖利行為未獲不法所得,且其於偵查中始終坦承其圖利犯行(見偵卷一第44至49頁、偵卷三第33至36、44至50頁、偵卷七第84至86頁),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諸如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係屬重罪,然同為犯本罪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或有係圖謀第三人利益而故意違法將利益輸送予他人者、亦或有因不諳法規或便宜行事而觸犯規定致犯本罪者,其等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查本案被告係因附表一採購案第一次開標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為使該等採購案得順利發包以免害及離島民生需求,始於明知曹端陽借用仕湶公司及陳家義名義投標之情形下,仍將採購案開標、決標並辦理驗收,其所為仍有一定之公益考量,且決標後該等採購案均經曹端陽履行並驗收完畢,應認被告圖利對公共利益造成之危害有限,然縱依前述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仍須處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參酌本案情節仍有過重之嫌,爰考量其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㈤以上先後二種刑之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㈥爰以行為之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文宇身為連江縣莒光
鄉公所負責採購業務之人員,本應依法行政,維護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與公正性,竟罔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禁制規定,任由未具廠商資格之曹端陽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並予以決標、驗收,其行為已破壞國家採購制度之公信力;惟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係因連江縣莒光鄉地處偏遠離島,上開採購案經首次開標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其為免工程延宕影響地方民生建設需求,一時失慮而便宜行事,並非出於謀取個人私利之惡念;且上開採購案決標後,均經實際施作完畢並查驗合格,對國家公共工程品質與整體社會公益之實質危害尚屬有限;兼衡被告自偵查起至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節省司法調查資源且其自身並未獲取任何犯罪所得;並衡酌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技工並即將有1名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8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年。
㈦復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審酌被告所為之犯罪時間間隔、手法相似,侵害同種國家法益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復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被告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間宣告執行。
㈧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見本卷第11頁)。審酌被告為本案3次圖利犯行,均係因離島採購之特殊困難所為,且被告於犯後亦深知悔悟,則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5年,以利自新。惟為避免被告因獲得緩刑之宣告而心存僥倖並建立其正確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期能改過自新,兼維法治。又倘其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特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翊妘偵查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開標時間 決標金額 (新臺幣) 實際撥付 工程款 (新臺幣) 1 108年度莒光鄉路燈委外巡檢維護管理(開口契約) 108年1月21日11時整 895,000元 992,681元 2 109年度莒光鄉路燈委外巡檢維護管理(開口契約) 109年1月21日11時整 870,000元 911,047元 3 109年度莒光鄉雨、污水下水道管線維護修繕暨緊急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1月21日11時10分 870,000元 669,584元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採購案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莒光鄉公所流標紀錄、無法決標公告、決標公告、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工程招標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郵政匯票、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標單(兼切結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切結書、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支出憑證黏貼用紙、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莒光鄉公所驗收紀錄 偵卷四第62至65頁、第67至71頁、第74頁、第76頁、第79至81頁 2 附表一編號2採購案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莒光鄉公所流標紀錄、無法決標公告、莒光鄉公所決標紀錄、決標公告、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標單(兼切結書)、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工程預算明細表、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工程招標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郵政匯票、切結書、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莒光鄉公所驗收紀錄、109年度莒光鄉公所路燈委外巡檢維護費用支用情形明細表 偵卷四第85至87頁、第89至96頁、第100頁、第104至105頁 3 附表一編號3採購案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莒光鄉公所決標紀錄、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標單(兼切結書)切結書、莒光鄉公所驗收紀錄、莒光鄉公所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偵卷四第165至167頁、第171頁、第175頁 4 仕湶公司郵政劃撥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偵卷六第17至21頁 5 謝春利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偵卷六第36至53頁 6 附表一編號1採購案之支出傳票、傳票科目清單、支出憑證黏貼用紙、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偵卷五第44至61頁 7 附表一編號2採購案之支出傳票、傳票科目清單、支出憑證黏貼用紙、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偵卷五第63至76頁 8 附表一編號3採購案之支出憑證黏貼用紙、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偵卷五第79頁 9 曹端陽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偵卷六第22至33頁 10 陳家義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偵卷七第4至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