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國學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次按首揭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被繼承人王來福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死亡,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亡故,伊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並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父母即第二順序之繼承
人亦分別於99年間、110年間死亡,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胞兄,為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定之第三順序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於115年8月26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
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固主張其於115年7月始知悉得為繼承等語,並提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連江縣警察局何時將被繼承人死亡之事通知聲請人,以及聲請人何時就被繼承人死亡之事提出刑事告訴等情,該局答覆內容略以:該局北竿警察所於115年3月25日16時許尋獲被繼承人遺體後,於同日18時委請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村長林建中聯繫聲請人處理後續事宜,而林建中表示其於接獲警方通知後,隨即於同日18時許聯繫聲請人;聲請人於115年4月7日19時11分警詢時,亦明確表示就被繼承人死亡一事提出傷害致死及遺棄屍體罪告訴等語,有該局115年9月18日連警刑字第1150011678號函附卷可查。綜上可知聲請人於115年3月25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之事,則其遲至同年8月26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孔繶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