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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3 年簡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94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三三之一號房屋(如附圖編號A、

B、C部分,一樓面積柒貳點貳肆平方公尺,二樓面積陸捌點貳肆平方公尺)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交還第一項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經由其配偶陳寶金之同意,於民國91年9 月10日將陳寶金所有之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33之1 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出租於被告,約定租期自91年9月10 日起至93年8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6,000元,於每月3號前給付,被告另交付伊12,000 元之押租金。詎被告自92年12月份起即未依約給付,且租期屆滿後仍繼續占有使用,尚未歸還系爭房屋,至93年8月份止,已積欠租金達9期,合計54,000元,經伊以押租金抵償部分租金後,尚有42,000元未為給付,且已逾2 期之金額,伊已定期催告仍未獲支付後,並以電話及於93年6月18 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終止租約,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民法第455 條之規定,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並本於租賃契約,請求未給付之租金42,000元及租賃期滿後未歸還系爭房屋之違約金。而聲明求為:㈠被告應將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33之1 號房屋(如附圖編號A、

B、C部分,一樓面積72.24平方公尺,二樓面積68.24平方公尺)遷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4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93年8月11 日起至交還第一項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㈢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宣告之判決。

三、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0條第1 項、第4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9 月10日起向其承租系爭房屋,租期2 年,被告於92年12月起即未繳交租金,被告積欠租金經以押租金抵償後已達2 期之金額,其已定期催告並告知被告不再續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稅繳款書及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經核與其所述之內容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

5 條前段所明定。而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即屬無權占有。又雙方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第 6條第2 項規定:乙方(即被告)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從而,原告本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還,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被告積欠之租金額,經以押租金抵償,計至租賃關係消滅止,尚有42,000元未為支付,亦如前述,則原告本於租賃關係,請求此部分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另被告自93年8月11 日租賃期滿,並未交還房屋,是原告依上開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房租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即 6,000元,亦屬有理由,自應准許,至原告超出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所定因房屋定期租賃關係產生爭執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連江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