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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誠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工程違約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秀治

裁判案由:工程違約賠償
裁判日期:200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