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瑩被 告 乙○○ 原住連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公示送達公告已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原告應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登載於全國性日報,並將經登載之報紙呈遞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