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輔 佐 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唐聿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裁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