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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7 年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乙○○、甲○○並應提出民國34年10月28日訴外人甘金法與陳門曹氏所訂買賣契約中第1 筆土地即「座產山隴沃,土名蓮花磹,地方大小共計拾坵,相連受落栽弍仟叁百餘根,東至密密園,西至妹仔園,南至黎黎園,北至兆興園」位置之相關證據(證人或證物)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裁判日期: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