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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乙○○

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1,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裁判日期:200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