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乙○○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