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陳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為失蹤人陳嘉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連江縣北竿鄉坂里村15號)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陳嘉莉之父親,緣相對人於民國95年06月27日自基隆港搭乘台馬輪返回馬祖途中,即下落不明未再返家,迄今已達一年有餘,生死未明,經向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報案請求協尋,惟相對人之行蹤迄今仍全無任何音訊,已達於失蹤之狀態,而相對人於91年11月20日投保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於96年11月19日期滿,亟須相對人出面領取滿期保險金,然相對人行蹤成謎,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關於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配偶、㈡父母、㈢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陳嘉莉之父親,而相對人自95年06月27日起失蹤,迄今行蹤不明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各乙紙為證,並經本院函詢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查詢相對人即失蹤人口陳嘉莉之協尋結果,據該所函復稱「被查詢人陳嘉莉,目前為行方不明,列失蹤人口協尋中」等語,有該所97年02月21日南警刑字第0970000088號函暨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迄今音訊全無乙節,自堪信為真實。準此,相對人既為失蹤人,依前揭規定,自有定其財產管理人之原因,而相對人於戶籍謄本之配偶欄上並無登載內容,現為無配偶之人,是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核與前揭法條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