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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 號原 告 黃偉雄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雪生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複 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時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毛彥程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交付動產
裁判日期:200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