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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乙○○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於本院97年度補字第54號卷第36頁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交付動產
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