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乙○○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於本院97年度補字第54號卷第36頁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