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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相 對 人 丁○○

戊○○丙○○己○○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一案,業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3號、96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狀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院95年度簡字第3號、96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筆毅┌─────────────────────────────┐│訴訟費用計算書 99年度聲字第7號│├────────┬────────┬───────────┤│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 │ 4,1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4,140元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