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煒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聖育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